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
- 聲請人
-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朝欽
- 代理人
- 蔡朝送
上聲請人芳進螺絲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人欄為「禾鏵實業有限公司孫建忠」之系爭支票,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011427」,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0114271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