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朝欽
- 原告芳進螺絲有限公司法人、蔡朝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聲 請 人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欽 代 理 人 蔡朝送 上聲請人芳進螺絲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人欄為「禾鏵實業有限公司孫建忠」之系爭支票,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011427」,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0114271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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