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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

聲請人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欽
代理人
蔡朝送

上聲請人芳進螺絲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人欄為「禾鏵實業有限公司孫建忠」之系爭支票,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011427」,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0114271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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