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龐國強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吳志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莊文科、蘇德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 20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 參。次查,聲請人原任職誠泰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2,770元,於民國104年10月起,任 職於大井汽車材料行,投保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0,100元,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等在卷可稽,平均薪資約有21,435元【計算式:(22,770+20,100)÷2】。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 以每月一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5,319元,合計共清償382,968元【計算式:5,319×72】,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共4,659,837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為 百分之8.22【計算式:382,968÷4,659,837】,然本院參酌 (一)聲請人之母龐陳愛群(29年生)、育有聲請人、龐瑞芬及龐國民等三名成年子女、名下無財產、無勞保投保資料,自104年1月起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等 情,此有戶籍謄本、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單、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0月14日高市社救助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按。又年滿70歲以上親屬於103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為123, 000元,即每人每月10,250元,扣除上開7,200元津貼後,不足3,050元【計算式:10,250-7,200】,應由其上開3名子 女共同負擔,而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1,017元【計算式 :3,050÷3】。(二)聲請人全家原賴以住居之不動產,業 經本院於民國99年間拍定並分配完畢,且分配結果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等情,有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2739號分配表影 本在卷可稽。聲請人現全家名下均無不動產,須賃屋居住,每月須負擔租金6,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在卷可佐。(三)依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 12,485元,其中24.3%係用以居住支出,依此計算,高雄市每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扣除房租為9,451元【12,485-( 12,485×24.3%=3,034)】,是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 用為9,451元。 三、綜上,聲請人每月需負擔之必要費用,合計共16,468元【計算式:個人生活費用9,451元+其母扶養費1,017元+房租費用6,000元】。聲請人每月21,435元收入,扣除上開16,468 元費用後,僅餘4,967元,然卻願意縮減開支而提出每月一 期、每期清償5,319元之更生方案。故本院認其已達盡力清 償之要件,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依上開條文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數額( 每││ │ │月為一期) │├───────┼─────────┼────────┤│ 匯豐銀行 │ 1,054,180元 │ 1,203元 │├───────┼─────────┼────────┤│ 澳盛銀行 │ 1,553,404元 │ 1,773元 │├───────┼─────────┼────────┤│ 台北富邦銀行 │ 153,166元 │ 174元 │├───────┼─────────┼────────┤│ 聯邦銀行 │ 259,936元 │ 297元 │├───────┼─────────┼────────┤│ 凱基銀行 │ 630,284元 │ 720元 │├───────┼─────────┼────────┤│ 高雄市政府 │ 1,008,867元 │ 1,152元 │├───────┼─────────┼────────┤│ 總計 │ 4,659,837元 │ │├───────┼─────────┼────────┤│ 每期清償總額 │ │ 5,319元 │├───────┼─────────┼────────┤│ 清償成數 │ 8.22% │ │├───────┴─────────┴────────┤│備註: ││依據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銀行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