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金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父、母、哥哥、弟弟租屋同住,陳報需與手足共同扶養每月僅領有年金新台幣(下同)3,972元之父親謝文財與 無收入之母親游秀英,雖本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64號裁定理由欄認定其父因名下有一筆價值約81,7391元之田地,而無 扶養必要,惟依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成年子女負擔同住年長父母之房屋費與水電費乃社會倫常之常態,是本院認此範圍內仍屬於必要生活費範圍。次查,債務人原任職於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收入為每月32,159元,債務人於105年2月16日具狀稱原任職為計時人員,因公司正職已補齊而失業,嗣後於同年4月12日具狀稱105年3月起任職於達如企業社為 廚房助手,月薪27,00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費收據、債務人105 年2月16日與4月12日陳報狀、在職證明書、薪資袋、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9,749 元,兄弟共三人平均分攤之房屋費、水電瓦斯費每月宜分別以3,000元、2,000元計算,母親扶養費2,361元,核以 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7,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8,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 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298453 │ 6.00% │ 510 │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2050 │ 0.04% │ 3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181212 │ 3.64% │ 309 │ ├──────────┼──────┼─────┼──────┤ │玉山商業銀行 │ 188027 │ 3.78% │ 321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214344 │ 4.31% │ 367 │ ├──────────┼──────┼─────┼──────┤ │大眾商業銀行 │ 0000000 │ 25.89% │ 2201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27639 │ 2.57% │ 218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349264 │ 7.02% │ 597 │ ├──────────┼──────┼─────┼──────┤ │萬榮行銷公司 │ 232323 │ 4.67% │ 397 │ ├──────────┼──────┼─────┼──────┤ │良京實業公司 │ 956993 │ 19.25% │ 1637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0000000 │ 21.24% │ 1806 │ ├──────────┼──────┼─────┼──────┤ │新光行銷公司 │ 66778 │ 1.34% │ 114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1668 │ 0.23% │ 20 │ ├──────────┼──────┼─────┼──────┤ │債權總額 │ 4,972,132 │每期金額 │ 8,500 │ ├──────────┼──────┼─────┼──────┤ │清償成數 │ 約12.31% │清償總額 │ 612,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