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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劉炳輝、范志強、吳東亮、韓蔚廷、高杉讓、劉五湖、林樹旺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俊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俊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租屋居住,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民國101年次 )。債務人任職於光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自陳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4,000元,無年終或春節獎金,本院依據薪資轉帳明細計算,平均月薪為24,937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 105年3月2日與105年4月15日陳報狀、房屋租賃契約書、在 職證明書、薪資帳戶明細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國泰人壽保單經查為醫療險,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具狀自陳履行期間請配偶多負擔些家庭開銷,將每月個人生活費用與子女扶養費(含房租)降為18,937元,核以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4,937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6,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 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13.14% │ 788 │ ├──────────┼──────┼─────┼──────┤ │板信商業銀行 │ 717498 │ 9.06% │ 544 │ ├──────────┼──────┼─────┼──────┤ │元大商業銀行 │ 411793 │ 5.20% │ 312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657487 │ 8.30% │ 498 │ ├──────────┼──────┼─────┼──────┤ │良京實業公司 │ 515907 │ 6.51% │ 391 │ ├──────────┼──────┼─────┼──────┤ │萬榮行銷公司 │ 920032 │ 11.62% │ 697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730171 │ 9.22% │ 553 │ ├──────────┼──────┼─────┼──────┤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0000000 │ 36.95% │ 2217 │ ├──────────┼──────┼─────┼──────┤ │債權總額 │ 7,620,491 │每期金額 │ 6,000 │ ├──────────┼──────┼─────┼──────┤ │清償成數 │ 約5.67% │清償總額 │ 432,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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