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新興 代 理 人 吳保仁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中國人壽及富邦人壽皆查無有 效保單);另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9、95年次),配偶目前獨自於新竹工作,平日由聲請人照 顧兩名子女,一家四口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5,000元,全 戶為中低收入戶,僅享有學雜費與健保費半額之減免,無領取其他補助。復查,聲請人現任職於長鴻發國際有限公司,依據其民國104年2月至105年1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均計算,每月薪資為24,518元,該公司除固定月薪外無發放其他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高雄市楠梓區公所函、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薪資平均,即以每月24,518元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002元,6年共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另聲請人一家四口每月房租5,000元,與配偶分擔後, 每月房屋支出僅2,500元,低於高雄市一般獨居租屋標 準相當,應屬節約。又其既已陳報房屋費用,個人生活費應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 例24.39%,即每月9,440元為限,較為恰當。 (三)又聲請人尚須負擔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以其收入扣除上開房租與個人生活費及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僅餘7,576元作為兩名子女扶養費,遠低於以上開最低 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再與配偶分擔計算之金額,另因聲請人配偶薪資略高於聲請人,是扶養費不足部分可由配偶負擔,尚不致影響更生方案履行。 (四)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每月收入扣除合理生活費用後全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清償金額 │ ├─────┼───────┼─────┼───────┤ │ 大眾銀行 │ 193098 │ 12.34% │ 617 │ ├─────┼───────┼─────┼───────┤ │ 凱基銀行 │ 673110 │ 43.03% │ 2152 │ ├─────┼───────┼─────┼───────┤ │ 台新銀行 │ 409353 │ 26.17% │ 1309 │ ├─────┼───────┼─────┼───────┤ │ 第一銀行 │ 71849 │ 4.59% │ 230 │ ├─────┼───────┼─────┼───────┤ │ 永豐銀行 │ 194973 │ 12.46% │ 623 │ ├─────┼───────┼─────┼───────┤ │ 滙誠第一 │ 21995 │ 1.41% │ 71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5002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23.02% │ 還款總額 │ 360144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