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智仁 代 理 人 楊恳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袁淑蕙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民國101年 次、102年次),共同居住於配偶與配偶妹妹共有之房屋, 因子女年幼,由配偶在家照顧幼年子女,無工作收入,原所領有之育兒津貼每月新台幣(下同)4,000元,於104年10月26日子女年滿2歲後後已無得領取,現全家收入來源僅有債 務人之薪資,由債務人負擔全家支出,前提更生方案時收入支出狀況表漏列配偶與小孩費用(見債務人105年3月1日陳 報狀,債務人105年5月24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次查,債務人於104年起任職於方燁企業有限公司,依據扣繳憑單、 薪資單等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實際可支配收入,加計年終獎金25,000元之月平均,共計新台幣26,818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5年5月24日言詞陳述筆錄暨庭提之薪資證明、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南山人壽、中國人壽與泰安產物保險保均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由其負擔配偶與二名未成年子女之全家支出,到院稱全家四口每月生活費約25,000元至26,000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無房屋支出 )之標準,是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6,818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25,000元後,每月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 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234210 │ 17.05% │ 341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130194 │ 9.48% │ 190 │ ├──────────┼──────┼─────┼──────┤ │元大商業銀行 │ 308749 │ 22.47% │ 449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73860 │ 12.65% │ 253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50534 │ 25.51% │ 510 │ ├──────────┼──────┼─────┼──────┤ │良京實業公司 │ 155775 │ 11.34% │ 227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0591 │ 1.50% │ 30 │ ├──────────┼──────┼─────┼──────┤ │債權總額 │ 1,373,913 │每期金額 │ 2,000 │ ├──────────┼──────┼─────┼──────┤ │清償成數 │ 約10.48% │清償總額 │ 14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