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月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消債 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 在卷可參。又聲請人現受雇於喬保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新臺幣(下同)19,144元(扣除請假扣款、但未扣除健保費),再加計103年度依在職期間比例核發之年 終獎金2,000元(即平均每月500元),故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應為19,644元,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8,500元、分72期清償, 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 償金額為612,000元,清償成數為63.84%(計算式:612, 000元÷958,613元×100%=63.84%,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 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受雇於喬保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19,644元,有前開資料在卷可證,名下除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約11,130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故其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為11,13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20日中壽契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請人為該保單之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414,368元,加計前開清算價值,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751,176元(10,433元×72個 月)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674,322元之10分之9為606,890元,即每月需達8,429元,故今聲請人提出每月清償8,500元之更生方案,並願以低於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0,433元為每月支出,是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需再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又其提出每月清償8,500元、72期、共計61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五分之四,依前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 6 年,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 72 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 8,500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 612,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63.84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 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於每月 15 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聯邦商業銀行 │155,502 │16.22% │1,379 │99,288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9,906 │18.77% │1,595 │114,84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62,158 │37.78% │3,211 │231,192 │ ├────────┼─────┼─────┼─────┼─────┤ │玉山商業銀行 │261,047 │27.23% │2,315 │166,680 │ ├────────┼─────┼─────┼─────┼─────┤ │加 總 │958,613 │100% │8,500 │612,000 │ ├────────┼─────┴─────┴─────┴─────┤ │ 清 償 成 數 │ 63.84%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