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正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前鎮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39 )暨其上2464建號(權利範圍:全部)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賴正得及債務人賴俍文、賴孟宏、洪紹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捷晟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相對人之姓名為賴正「德」或賴正「得」,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