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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建源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陳高章 相 對 人 陳建源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12月3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㈠相對人於102 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 元;㈡案外人上億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及案外人胡國華為連帶保證人於102 年9 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㈠相對人自103 年11月3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㈡案外人上億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自104 年2 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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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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