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朱奐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坤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加速條款。 二、相對人沈坤旭、債務人林東慶、吳瑞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萬帝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