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30號聲 請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相 對 人 欽州市桂欽海運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依其附表留置物之所在地係在臺中巿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巷11號,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號│櫃號 │貨櫃尺寸│留置物存放處 │ ├──┼──────┼────┼────────────┤ │1 │TEM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 │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2 │TEM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3 │TEM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4 │TEM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5 │TGH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