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顏連豐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74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黃世芳 相 對 人 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連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借據、本票、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影本及擔保動產交易登記書影本。 二、相對人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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