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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22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Earntex Property Development Pte.Ltd.)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非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劉揚浩律師、陳貞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苓雅區意誠段5534、5535、5536、5537、6107、6108、6109、6110、6111、6112、6113、6114、6115、6116、6117、6118、6119、6120、6121、6122、6123、6124、6125、6126、6127、6128、6129、6130、6131、6132、6133、6134、6135、6136、6137、6138、6139、6140、6141、6142、6143、6144、6145、6146、6147、6148、6149、6150、6151、6152、6153、6154、6163、6164、6165、6166、6167、6168、6169、6170、6171、6172、6173、6174、6175、6176、6177、6178、6179、6180、6181、6182、6183、6184、6185、6186、6187、6188、6189、6190、6191、6192、6193、6194、6195、6196、6197、6198、6199、6200、6201、6202、6203、6204、6205、6206、6207、6208、6209、6210、6608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種類及範圍,屬於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依貴公司提出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擔保債務人為相對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另貴公司提出香港商億大投資有限公司與貴公司之循環貸款授信合約,未有相對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或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證人之簽名,則貴公司所述擔保債務包含香港商億大投資有限公司與貴公司之循環貸款授信合約,顯與抵押權登記不符。

三、貴公司提出之與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授信合約,未有相對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簽名,與貴公司所述不符,請貴公司提出相對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擔保連帶保證人之證明文件。

四、貴公司提出之附表請依土地、建物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各建物各層次面積、總面積、共同部分分別列載。

五、相對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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