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
- 聲請人
-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金郎
- 相對人
- 施荳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荳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施荳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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