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施荳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聲 請 人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郎 相 對 人 施荳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荳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施荳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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