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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施荳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聲 請 人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郎 相 對 人 施荳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759075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270,000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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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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