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6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50號
- 聲請人
- 潘榮華
- 相對人
- 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提出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前開資料具狀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有限公司為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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