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聲 請 人 鉌瑞物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曾約翰瓊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約翰瓊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鉌瑞物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相對人曾約翰瓊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