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97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973號

聲請人
元旭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芳
相對人
宇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皓宇

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就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547053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8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04 年7 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惟依聲請人提出之附表所載,聲請人係於上開本票到期日即104 年7 月15日為付款之提示,爰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