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97號聲 請 人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仁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張仁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