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39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宏興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宏仁 人 相 對 人 朱夢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興昌有限公司、方宏仁、朱夢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相對人宏興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宏興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方明鏡,非為方宏仁,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二、相對人方宏仁、朱夢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