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39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宏興昌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方宏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朱夢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興昌有限公司、方宏仁、朱夢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相對人宏興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宏興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方明鏡,非為方宏仁,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二、相對人方宏仁、朱夢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