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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87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878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原名:龍欣水產有限公司) 、林金城、呂昆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金城、呂昆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稱為龍欣水產有限公司之更名證明文件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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