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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9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901號

聲請人
亮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政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松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方松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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