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聲 請 人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朝日、蘇宏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 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 三、相對人林朝日、蘇宏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