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537號聲 請 人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相 對 人 吳月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月金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相對人吳月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