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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 原告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月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537號聲 請 人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相 對 人 吳月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月金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相對人吳月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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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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