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6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28號
- 聲請人
-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鑽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提示日(本票所載發票日為民國89年8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2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提示日(本票所載發票日為民國89年8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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