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28號聲 請 人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提示日(本票所載發票日為民國89年8 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