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0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023號
- 聲請人
- 米多司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恳智
非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均豪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狀附三紙本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提示日起算,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附表均未記載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狀附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及提示日)。
二、相對人均豪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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