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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1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191號

聲請人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相對人
張智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票據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張智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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