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1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191號
- 聲請人
-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昀乙
- 相對人
- 張智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票據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張智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