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96號聲 請 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瞿志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749456號發票人瞿志賢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件經查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示為「Z000000000號」,聲請狀相對人欄所列為「Z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瞿志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