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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4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96號

聲請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瞿志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749456號發票人瞿志賢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件經查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示為「Z000000000號」,聲請狀相對人欄所列為「Z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瞿志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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