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4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96號
- 聲請人
-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瞿志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749456號發票人瞿志賢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件經查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示為「Z000000000號」,聲請狀相對人欄所列為「Z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瞿志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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