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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聲請人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蘭
代理人
夏光裕
相對人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又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刑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2,00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26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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