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65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寶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欣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煌財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許並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對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466 號裁定及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299 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