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建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李怡諄
- 當事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建字第136號原 告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嘉鴻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泰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3,249,183元,嗣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23,610,11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23,610,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56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16,6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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