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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

給付模具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

原告
欣日興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被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0,238元,爰以原告民國104 年5 月13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1 :30.73 ,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1,851,11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9,216元,尚應補繳1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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