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模具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蔡建新

  • 原告
    欣日興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原   告 欣日興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0,238元,爰以原告民國104 年5 月13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1 :30.73 ,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1,851,11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9,216元,尚應補繳1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綉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