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模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原 告 欣日興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0,238元,爰以原告民國104 年5 月13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1 :30.73 ,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1,851,11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9,216元,尚應補繳1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