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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三昌產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華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鳳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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