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原 告 郭宗祐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李紀珠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管國霖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荷蘭商聯想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梁百鋒 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