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5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519號
- 原告
- 吳福山
- 被告
- 明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文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37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79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9 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