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8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842號
- 原告
- 維潤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旆岑
- 被告
- 一甲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娥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