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642號原 告 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被 告 ARCELORMITTAL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盧森堡商阿賽洛米塔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源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