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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899號

原告
昶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仁
被告
黃燕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裁定(104 年度補字第439 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5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10,070元,此裁定已於104 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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