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2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253號
- 原告
- 范文財
- 被告
-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堂
- 被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龍華
- 被告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治峯
- 被告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龍
- 被告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峰
- 被告
- 聯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寇馬克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