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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25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253號

原告
范文財
被告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被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被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被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峰
被告
聯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寇馬克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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