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31號
- 原告
- 頂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宏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毅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進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