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28號

原告
李興進
原告
王淑玲
原告
李忠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被告
許明堂

      許明周

      陳淑惠

      蔡秀菊

      許明月

      許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70號、104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新勝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勝宏公司)合計400股、新大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大明公司)合計400股、永大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大明公司)合計300股、順大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00股(下稱順大明公司),並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計算式:

1,698,000元+1,006,000元+2,618,000元+1,362,000元

+1,362,000元+5,668,000元+3,778,000元+1,254,000元

+1,254,000元=20,000,000元】,而新勝宏、新大明、永大明、

順大明公司股份每股金額均為1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33,000,000元【計算式:(400股+400股+300股+200股)×

10,000元+20,000,000元=3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