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94號
- 原告
- 傳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政勝
- 被告
- 蔡依璇(原名:蔡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51305 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78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2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