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杉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炳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頂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