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高雄市杉林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鍾炳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頂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