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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告
羅偉福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律師
被告
正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清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聲字第二九九號聲請迴避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伊承攬被告鑽石拉鋸等新建工程,且伊已施作完畢,詎被告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7萬9555元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工程款等語。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8月3日聲請法官迴避,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9號(下稱系爭迴避案件)受理在案,有聲請狀、案件繫屬查詢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於系爭迴避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據上論結,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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