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曹禎男
- 當事人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5號上 訴 人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3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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