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周建昇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卓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邱泳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6年10月3日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