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4號

上訴人
龍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良
被上訴人
鴻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光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52 元,應繳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