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開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家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瑛章因104 年度建字第5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7,0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