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峻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92,098元,應繳裁判費為251,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