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